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事指南
信息来源于:醴陵市劳动保障网 发布时间:2012/11/13
一、申报流程
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应于72小时内告知工伤认定股或工伤待遇结算股,填报《醴陵市工伤事故登记表》,并将受伤人员及时送往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救治,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院进行急救,病情稳定后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。
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,工伤保险局将不予支付。
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事故或诊断、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,向工伤认定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如遇特除情况,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,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,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。如未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提交的,在此期间发生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。
二、住院管理
工伤(疑是工伤)职工,住院期间应遵守市工伤保险局的《就医管理规定》,如有违反,一经查处,工伤保险局将拒绝支付其费用。
经工伤认定股认定为工伤的职工,住院期间,如若企业发生经济困难,可向工伤保险局申请挂账处理,由工伤保险局局长批准办理。
三、结算程序
工伤职工医疗期结束后,由企业于每月15号以前,送交以下资料到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股,办理审核手续:
1、工伤认定结论书。 6、病人费用核查清单(汇总型)。
2、住院医药费发票。 7、工伤保险手册
3、门诊病历本。 8、身份证复印件(工伤人员)。
4、出院诊断证明书。 5、病人日费用清单。
企业办理工亡待遇结算应于每月15号以前,送交以下资料到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股办理申报手续:
1、火化证明或非火化区证明。 5、死者身份证复印件。
2、公安户籍注销证明。 6、工伤保险手册原件。
3、家庭户口复印件。 4、工亡认定结论书。
企业自每月20号至30号到待遇待遇结算股,开具往来结算收据,办理结算手续。未在当月15号前上交资料的企业,当月不予报账当月已上报资料,但逾期未办理的,次月同期办理结算。
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(排名不分先后):
醴陵市中医院 湖南师范大学附属湘东医院 解放军第163医院
浏阳人民医院 醴陵市第二人民医院 醴陵市泰安医院
醴陵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湖南省康复中心浏阳分院
株洲智成博爱医院
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应于72小时内告知工伤认定股或工伤待遇结算股,填报《醴陵市工伤事故登记表》,并将受伤人员及时送往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救治,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院进行急救,病情稳定后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。
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,工伤保险局将不予支付。
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事故或诊断、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,向工伤认定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如遇特除情况,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,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,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。如未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提交的,在此期间发生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。
二、住院管理
工伤(疑是工伤)职工,住院期间应遵守市工伤保险局的《就医管理规定》,如有违反,一经查处,工伤保险局将拒绝支付其费用。
经工伤认定股认定为工伤的职工,住院期间,如若企业发生经济困难,可向工伤保险局申请挂账处理,由工伤保险局局长批准办理。
三、结算程序
工伤职工医疗期结束后,由企业于每月15号以前,送交以下资料到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股,办理审核手续:
1、工伤认定结论书。 6、病人费用核查清单(汇总型)。
2、住院医药费发票。 7、工伤保险手册
3、门诊病历本。 8、身份证复印件(工伤人员)。
4、出院诊断证明书。 5、病人日费用清单。
企业办理工亡待遇结算应于每月15号以前,送交以下资料到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股办理申报手续:
1、火化证明或非火化区证明。 5、死者身份证复印件。
2、公安户籍注销证明。 6、工伤保险手册原件。
3、家庭户口复印件。 4、工亡认定结论书。
企业自每月20号至30号到待遇待遇结算股,开具往来结算收据,办理结算手续。未在当月15号前上交资料的企业,当月不予报账当月已上报资料,但逾期未办理的,次月同期办理结算。
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(排名不分先后):
醴陵市中医院 湖南师范大学附属湘东医院 解放军第163医院
浏阳人民医院 醴陵市第二人民医院 醴陵市泰安医院
醴陵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湖南省康复中心浏阳分院
株洲智成博爱医院